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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办规〔2019〕10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穆政办规〔2019〕10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本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本行政区域的地理标志产品。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穆棱市行政区域范围为准。穆棱市境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称属穆棱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及实施管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市场监管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档案馆、市文广旅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标保护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市地标保护办负责:
(一)宣传、贯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八条 保护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组成,属于质量标志。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所属当地政府出具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法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上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332号公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333号公告)的规定,专用标志可采用加贴(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
第十八条 市地标保护办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地标保护办应加强对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标保护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穆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穆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穆政办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高佳宁
校对:丁玉荣
一审:高佳宁
二审:丁玉荣
三审:公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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