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竹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河西镇龙眼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产权证号:56,面积:96.00平方米;用途:住宅;土地证编号:龙眼村(三)201;面积:472.99平方米;用途:住宅用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7日
申请人:张竹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河西镇龙眼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产权证号:56,面积:96.00平方米;用途:住宅;土地证编号:龙眼村(三)201;面积:472.99平方米;用途:住宅用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7日
来源: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撰稿:周文娟
校对:王迪
一审:周文娟
二审:韩瑜
三审:邓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