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政办发〔2014〕44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穆政办发〔2014〕44号
  •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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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办发〔2014〕44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5-23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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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穆棱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穆棱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制度,规范和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行为,确保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穆棱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入住、退出办法》及2009年、2012年、2013年《廉租房分配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对象为已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不足十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退出保障性住房行为,可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实施,也可由已入住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出退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同意实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是指低收入家庭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使用规定,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条件,不应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退出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的行为。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违反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退出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

1、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2、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对象条件的。

6、其他违反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退出保障性住房有两种方式:

1、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

2、不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七条违规家庭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的退出程序。

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xxx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确定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时间。

2、在规定的时限内搬离保障性住房。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及罚款后,退还违规家庭的购房款及装修款。

第八条违规家庭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应退还的购房款,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退还其购房款时,应扣减房屋折旧费、恢复维修费、租赁费、罚款等款项,余款为应退还购房款。

1、房屋折旧费,是指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房屋分配给违规家庭之日起,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的《xxx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确定的搬离保障性住房之日止,期间的房屋折旧费用。房屋折旧费按国家规定的年5%的折旧率计算。

2、恢复维修费,是指房屋由于违规家庭居住使用、搬离过程中造成毁损进行修复及清理房屋,达到入住条件,需要恢复维修的费用。

3、租赁费,是指违规家庭不能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的xxx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确定的搬离保障性住房日期,搬离保障性住房,经住房保障办公室同意确定的临时居住期间房屋租赁费用。租赁费按房屋原值0.5%的标准计算收取每月租赁费。

4、罚款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的《xxx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上确定的罚款金额。

(二)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退还其购房款时,应扣减房屋出租所得、调换房屋所得、恢复维修费、租赁费等款项,余款为应退还购房款

1、房屋出租所得,是指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他人所获得的收入。没有收取租金、转借费的,按房屋原值0.25%的标准计算收取每月租金、转借费。

2、调换房屋所得,是指低收入家庭之间未经批准,擅自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相互调换,因位置、面积、楼层等因素而取得的收入。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退还其购房款时,应扣减因改变房屋用途所获得的收益、房屋鉴定设计费用、房屋恢复维修费、租赁费(按房屋原值0.25%的标准计算每月收取)等款项,余款为应退还购房款。

1、改变房屋用途所获得的收益,是指将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车库等而取得的收入。

2、房屋鉴定设计费用,是指因改变房屋用途的需要,将原设计的房屋间架结构进行改变,恢复原状时需进行安全鉴定、施工设计的费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退还其购房款时,应扣减恢复维修费、租赁费(按房屋原值0.25%的标准计算每月收取)等款项,余款为应退还购房款。

(五)因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对象条件的,退还其购房款时,应扣减恢复维修费及有权认定部门出具变化确认书之日至搬离保障性住房之日50%的房屋折旧费用。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无法搬离或不愿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取消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同时,可按本办法规定补交购房款、罚款、恢复维修费用等相关款项后,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变成违规家庭所有产权房,仍在原保障性住房居住。

第十条违规家庭不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待遇的退出程序。

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xxx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确定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时间。

2、违规家庭在一周内提出不搬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一周内做出搬离或不搬离处理决定。

4、在规定的时限内补交购房款、罚款、恢复维修费用等相关款项。

5、按国家规定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税费标准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违规家庭不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在补交购房款时,应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xxx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日期,比照同等地段同楼层、质量大致相同的新建商品房价格,扣除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计算的折旧费(年折旧率为5%)计算补交房屋差价款。

扣除折旧额=应扣折旧年限x新建商品房价格x年折旧率5%

应扣折旧年限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折旧年限为零年;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折旧年限为分配入住之日起至确认违规使用之日止计算的年限。

第十二条违规家庭搬离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其装修费用退还时,由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但最高额不得超过两万元。

第十三条罚款。对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家庭,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规家庭在交罚款后方可退还或补交购房款,

第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处理决定的违规家庭,将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日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以往对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后10年内出现违规行为需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穆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住建局

撰稿:住建局

校对:住建局

一审:住建局

二审:住建局

三审: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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