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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办规〔2024〕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穆棱市人民政府第七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穆政办函〔2015〕8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基本情况及灾害风险
2.1基本情况
2.2灾害风险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指挥协调机构
3.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3.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3.4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4灾害救助准备
4.1灾害预警预报
4.2灾害信息共享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灾情信息报送
5.2灾情信息管理
5.3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启动条件调整
6.5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8.5人力资源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8.7科技保障
8.8宣传和培训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
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自然灾害救助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牡丹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穆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2基本情况及灾害风险
2.1基本情况
穆棱市地处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势南高北低,东西两侧高,中部低,低山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87.60%,水面占5.20%,河谷平原占7.20%,全市面积6673?,可用耕地面积73754公顷。2020年,我市常住人口197065人,男性人口占50.60%,女性人口占49.40%。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占比依次为八面通镇(37.72%)、穆棱镇(14.22%)、下城子镇(13.58%)、马桥河镇(9.50%)、河西镇(7.71%)、兴源镇(7.44%)、福禄朝鲜族满族乡(6.14%)、共和乡(3.69%)。
2.2灾害风险
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显示,我市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风雹灾害、台风灾害、地质灾害、雪灾等6类,年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人口为3.17万人次,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为0.38亿元。洪涝灾害造成的受灾人口占比超过7成,干旱灾害造成的受灾人口占比在2成左右,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相对较小。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穆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
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乡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市级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市属重点新闻网站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信息的网上宣传。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灾减灾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市发改局: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国家、省、市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受灾乡镇保供稳价,汇审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工信局(科技、商务):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受灾乡镇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应急局配合向省市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审计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的处置意见。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负责指导人防工程设施所属单位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鼠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引导灾害易发贫困乡镇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扶持力度。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旅游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旅游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林草局:负责全市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病虫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市人武部:负责指导受灾乡镇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控重大险情、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应急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电业局:接受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乡镇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乡镇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3.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市级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3.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针对重特大灾害组织专家组适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灾害救助准备
4.1灾害预警预报
4.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草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森林草原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市农业农村局的农业墒情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4.1.2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我市预警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有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1.3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市减灾委和有关乡镇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形,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4.2灾害信息共享
4.2.1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灾的乡镇及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4.2.2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涉灾部门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灾情信息报送
5.1.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伤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和损坏房屋户数及间数、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1.2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间。灾情信息报告程序:严格按照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程序上报灾情。
灾情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乡镇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了解掌握灾情并上报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2小时内将全市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牡丹江市应急局报告。
受灾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牡丹江市应急局并派出人员到受灾乡镇核实。
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全市的灾情(经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牡丹江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要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灾害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涉灾部门及乡镇对受灾情况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市应急局应在5日内组织专项工作组全面核定灾情,并将会商后的核定灾情向市委、市政府和牡丹江市应急局报告。
5.1.3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牡丹江市应急局初报灾情;市应急局在接到灾情初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并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上报。灾情上报后,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2灾情信息管理
5.2.1市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市减灾委要组织应急、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涉灾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市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深入受灾乡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和全面调查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2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备案,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全市灾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涉及乡镇、各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穆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3个等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困难人数30000人以上;
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⑵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综合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灾情。
6.1.3响应措施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之后随时续报有关情况。
由市委书记、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需求,帮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提出救灾方案。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随时与受灾乡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备勤制度,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救灾需要,以市政府名义紧急向牡丹江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需求。
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市减灾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建议,或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市外援助。市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配合国家、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困难人数15000人以上;
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⑵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灾情。
6.2.3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震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市政府派出抗震救灾工作组及时赶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受灾乡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需求,帮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提出救灾方案。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随时与受灾乡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指示。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救灾需要,以市政府名义紧急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有关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市减灾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建议,或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市外援助。市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配合国家、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困难人数8000人以上;
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⑵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灾情。
6.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派出由市减灾委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8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汇总、分析、上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市减灾委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灾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视灾情情况赴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委提出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建议。市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配合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者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地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1.4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受灾乡镇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统计、评估、汇总本乡镇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各乡镇上报的灾情和救助需求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分析汇总数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牡丹江市应急局。
7.2.2市应急局应及时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按照省、市要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3市应急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情况,会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7.2.4市应急局需建立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台账,按照有关程序发到群众“一卡通”账户,并注明资金明细。
7.2.5救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应急局审批。审批结果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7.2.6市应急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或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乡镇和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乡镇和市住建局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段,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7.3.2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和市住建局应立即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向市应急局报因灾倒损房屋等损失情况。
7.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救灾要求。
7.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7.3.5市应急局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住建局应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7.3.7市卫健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受灾乡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3.8市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文广旅游等部门,以及能源、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运、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9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全市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8.1.1市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8.1.2市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初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同时给市应急局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
8.1.3救灾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市财政、应急局要保证上级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8.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8.1.5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8.2物资保障
8.2.1完善市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政府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设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点,形成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8.2.2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市应急局要通过采购、接收社会捐助等方式储存一定数量生活类救助物资,满足应急救助工作需求。
8.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局应不断健全救助物资调拨、分配、储备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经销商)名录,签订救助物资代储协议。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完善市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8.3.2市工信局、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8.3.3市应急局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上级及时准确掌握灾害信息。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市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确保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功能发挥。
8.4.2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应设施和功能,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疏散安置服务。市政府应结合城镇建设或依托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或改建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按照省上相关规定设置功能区、设施及路口指向等明显标志。
8.4.3启动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8.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逐级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执行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信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设1名灾害信息员。市、乡镇分级负责,每年对辖区应急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人员进行培训。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6.3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支援救助机制。
8.7科技保障
8.7.1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结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定期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
8.7.2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8.8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增强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2各乡镇、各涉灾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来源:穆棱市应急管理局
撰稿:李盛晖
校对:李晓东
一审:赵宪名
二审:邱立军
三审:马英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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