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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发〔2015〕17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穆政发〔2015〕17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属砖混结构的基础部分和上部结构中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框架结构以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
(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中的混凝土框架结构。
(三)按照规定其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四、建筑工程中应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以及性能指标。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规定编制工程概算和预算。
(三)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应用预拌混凝土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要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使用合同。各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商品混凝土数量、强度等级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布一次。允许把商品混凝土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差价记入建安工程成本,但不计综合费率和价格指数。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的应用,纳入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与考核范围。
五、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市住建局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穆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来源: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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