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fj/2022-00005
  • 穆政规〔2022〕2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棱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穆政规〔2022〕2号  
  • 2022-07-18
  • 现行有效

穆政规〔2022〕2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棱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18 来源:穆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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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规〔2022〕2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穆棱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穆棱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穆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穆棱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以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规〔2022〕1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证照分离”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穆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规定,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部门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市营商局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分类实施改革。(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商务)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相关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通过制定下放事项承接方案、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落实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审批部门要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信息归集运用。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环节的衔接,改造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系统,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平台系统建设,为涉企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电子证照的运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中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对所有的改革事项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监管规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穆棱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专班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人为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由承担改革任务的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各乡(镇)参照市政府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推进落实。各部门按照审批层级和监管层级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改革事项逐项认领并确定自身承担的改革任务,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改革事项推进到位。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和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中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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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穆棱市司法局

撰稿:穆棱市司法局

校对:穆棱市司法局

一审:穆棱市司法局

二审:穆棱市司法局

三审:穆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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