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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规〔2022〕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棱市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穆政规〔2022〕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穆棱市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穆棱市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穆棱市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穆棱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市内机关、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需要,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穆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被授权的部门、机构履行职责。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须经市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第九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章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人事管理
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性质、规模合理确定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数,并写进《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数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人事管理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确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数、薪酬标准,并将上述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监督下择优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决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上述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在月末、季末、年末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大型工程建设、大额商品(服务)采购,实施前必须将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实施时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维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来源:穆棱市财政局
撰稿:穆棱市财政局
校对:穆棱市财政局
一审:穆棱市财政局
二审:穆棱市财政局
三审:穆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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