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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穆政发〔2010〕88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 穆政发〔2010〕88号
  • 2010-10-15
  • 现行有效

穆政发〔2010〕88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0-10-15 来源: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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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发〔201088

穆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4届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八面通城区以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方式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8元/平方米(不含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平方米。

马桥河镇、下城子镇、兴源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在八面通城区供热价格基础上分别增加0.5元/平方米。

穆棱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在八面通城区供热价格基础上分别增加1.5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居民用户楼房按建筑面积减去无采暖设置的公用楼道、走廊和阳台计费,平房按建筑面积计费。

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计费,应当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三、居民供热起止时间

从当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

四、供热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对居民用户中的低保户等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供热事宜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供热期起执行。

○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用事业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015日印发 

共印30份。

来源: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审: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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