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喜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马桥河镇杨木村土地证/房产证丢失,产权证号:65,面积:60.50平方米,用途:住宅,土地证编号:杨木村-1-64;面积:330.61平方米;权利性质:批准拨用,用途:住宅用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产证、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3日
申请人:薛喜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马桥河镇杨木村土地证/房产证丢失,产权证号:65,面积:60.50平方米,用途:住宅,土地证编号:杨木村-1-64;面积:330.61平方米;权利性质:批准拨用,用途:住宅用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产证、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3日
来源: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撰稿:周文娟
校对:陈子懿
一审:周文娟
二审:韩瑜
三审:邓新伟